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告
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詠堯律師
被告
一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淑芬
被告
邱一哲
被告
陳勇全
被告
葉俊龍
被告
李念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告
柳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109 年1 月17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邱一哲、柳美菁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是本件訴訟程序上既有上開之違誤,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