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 原告
- 黃國城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瑜
- 被告
- 金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伯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2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4 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