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青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