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