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 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楊仁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仁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仁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15,241 元,應繳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