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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告
昱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安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5,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779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2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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