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8號
- 原告
-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靜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