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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靜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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