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2號原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志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 林家瑜」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