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原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被 告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市林」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