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壯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即 原 告 溫訷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餘地。(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收受本院108 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判決(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5頁),因原審訴訟代理人之事務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加計在途期間3 日,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27日止 (二)上訴人張壯楠雖委任李麗君律師於108 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見委任狀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本院卷第61、62頁),然原判決已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張壯楠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張壯楠並無上訴利益,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又李麗君律師雖於108 年12月17日,以上訴人中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名義提起上訴,然未提出委任狀(卷內委任狀為上訴人張壯楠委任李麗君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見本院卷第61頁),此部分上訴未經合法代理,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不命補正而逕駁回此部分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