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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告
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告
黃貴蘭

      黃銀泉

      劉黃春妹

      蕭慧怡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蓮

      呂英輝

      呂智偉

      呂琮安

      呂芳礽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巫清東

      巫清國

      呂巫玉嬌

      巫采璇

      巫鳳英

      蕭玉枝

      黃寶榮

      黃忠雄

      黃忠明

      黃劉查妹(兼黃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李蜜(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恩(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慧(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判決頁數│欄 位│判 決 原 記 載│判 決 應 更 正 為│備 註│├────┼──────────┼────────────────┼────────────────┼──────┤│第2 頁 │主文欄第一項 │黃阿珍 │黃阿桂 │ │├────┼──────────┼────────────────┼────────────────┼──────┤│第7 頁 │事實及理由欄 │黃阿珍 │黃阿桂 │ ││ │貳、第三項(四) │ │ │ ││ │(第27行) │ │ │ ││ ├──────────┼────────────────┼────────────────┼──────┤│ │事實及理由欄 │黃阿珍 │黃阿桂 │ ││ │貳、第四項 │ │ │ ││ │(第30行) │ │ │ │├────┼──────────┼────────────────┼────────────────┼──────┤│第8 頁 │附表 │系爭遺產(被繼承人:黃阿珍) │系爭遺產(被繼承人:黃阿桂)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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