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康健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達 被 上訴人 吳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