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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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鍾松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3,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