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反訴 原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