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5 萬3,49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760 萬4,490 元+反訴部分284 萬9,000 元=1,045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