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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同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旋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 萬5,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5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3,0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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