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楢木剛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2萬1,1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2,5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2,0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4萬2,004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