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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曉芳郭俊德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告
彭德水

      陳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繳足裁判費716,000 元,而該裁定於108 年2 月20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送達,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8 年3 月4 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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