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振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瑀律師
- 被告
- 彭德水
陳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繳足裁判費716,000 元,而該裁定於108 年2 月20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送達,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8 年3 月4 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