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民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 萬3,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0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2,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