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黃民奇
- 原告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 萬3,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0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2,5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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