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3,009 元、938萬7,967 元(詳附件計算式),合計2,371 萬976 元,應繳裁判費22萬7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2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淑君 附件計算式: 起訴日為民國108 年1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105,故原告請求美金301,815.36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38 萬7,967 元(計算式:31.105×301,815.36=9,387, 967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