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3,009 元、938萬7,967 元(詳附件計算式),合計2,371 萬976 元,應繳裁判費22萬7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2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淑君 附件計算式: 起訴日為民國108 年1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105,故原告請求美金301,815.36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38 萬7,967 元(計算式:31.105×301,815.36=9,387, 967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