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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告
菖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益華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代婷律師
被告
靖禾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意佩
被告
王本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60,796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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