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菖銘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益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代婷律師
- 被告
- 靖禾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意佩
- 被告
- 王本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60,796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