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