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陳盛為
- 被上訴人
- 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