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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楢木剛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 萬7,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6,04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5,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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