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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炉
被上訴人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 萬1,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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