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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炉 被 上訴人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 萬1,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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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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