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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告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魯忠軒律師
被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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