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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被上訴人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3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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