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被上訴人
-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3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