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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告
張舜勛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被告
鍾侑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具狀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4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鍾侑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3年4月9日起陸續向伊佯稱其經營之勁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勁揚公司)將進行如附表所示投資案,邀伊合夥投資,承諾伊可獲得一定比例之紅利,伊乃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共1,340萬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勁揚公司銀行帳戶,嗣因被告為支付紅利而交伊收執之支票均未兌現,伊輾轉得知附表所示投資標的並不存在,始知受騙,扣除被告已歸還如附表所示共700萬元投資款外,伊仍受有64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之規定,求為如上開變更後聲明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邀其投資勁揚公司如附表所示投資標的,其已將投資款共1,340萬元匯入勁揚公司銀行帳戶乙節,有合夥契約書及匯款申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3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又依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勝公司)函稱:本公司於103年至107年間與勁揚公司並無交易往來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易字第920號影卷二第272頁);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森公司)函稱:本公司於103年間,並無與勁揚公司之交易紀錄,且本公司於103年間之面版產品,尺寸無所詢之37吋,數量更無與12,000片吻合者等語(見同上卷第269至270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國家檔案局)函稱:本局103年度並無辦理財產報廢品公開標售約619項之業務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9號影卷一第94至95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函稱:103年間本分公司出售廢蓄電池之清單並無勁揚公司參與標售廢蓄電池標案等語(見同上卷第97頁);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基隆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基隆營運處)函稱:本營運處103年度期間未曾辦理出售或公開標售伺服器通訊設備案件,又勁揚公司亦未曾參與本營運處之公開招標案等語(見同上卷第100頁),足見附表所示投資標的並不存在,勁揚公司亦非得標廠商。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其因誤信附表所示投資案為真而匯款投資,並因此受有損害等情,可以採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有據。又原告固匯款投資共1,340萬元,然其自承被告已歸還其中700萬元,則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受損害金額應為640萬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0日(見附民影卷第3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投資標的              │匯款時間        │被告已歸還│
│    ├─────┬─────┤匯款金額        │之金額    │
│    │廢棄物標售│廢棄物內容│                │          │
│    │公司      │          │                │          │
├──┼─────┼─────┼────────┼─────┤
│1   │旗勝公司  │軟版鍍金板│103年5月26日    │200萬元   │
│    │          │1批       │匯款200萬元     │          │
├──┼─────┼─────┼────────┼─────┤
│2   │華森公司  │37吋面版  │⑴103年6月18日  │0元       │
│    │          │12,000片  │  匯款120萬元   │          │
│    │          │          │⑵103年7月2日   │          │
│    │          │          │  匯款120萬元   │          │
├──┼─────┼─────┼────────┼─────┤
│3   │國家檔案局│財產報廢品│103年10月13日   │500萬元   │
│    │          │619項     │匯款500萬元     │          │
│    ├─────┼─────┤                │          │
│    │中華電信北│廢蓄電池  │                │          │
│    │區分公司  │2,521件   │                │          │
├──┼─────┼─────┼────────┼─────┤
│4   │中華電信基│伺服器通訊│⑴103年11月10日 │0元       │
│    │隆營運處  │設備1批   │  匯款200萬元   │          │
│    ├─────┼─────┤⑵103年11月7日  │          │
│    │中華電信北│廢蓄電池電│  匯款200萬元   │          │
│    │區分公司  │機設備1批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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