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京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銘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19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