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 訴 人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許幸 被 上訴人 楊智揚 楊智堯 楊昀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萬2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5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