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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周玉羣吳佩玲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88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惟原告逾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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