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聖博、林神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林聖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神江 鄭文瑜 被 上訴人 楊健生即泳霸企業社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被 上訴人 李顯慶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