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林聖博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神江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瑜
- 被上訴人
- 楊健生即泳霸企業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馮慧智
- 被上訴人
- 李顯慶
- 被上訴人
-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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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