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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林聖博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神江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瑜
被上訴人
楊健生即泳霸企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被上訴人
李顯慶
被上訴人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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