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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徐朝淵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稱已給付原告徐朝淵、徐廷君及其餘同案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於其後本院審理同案原告徐廷治、徐葉金妹起訴之案件時,同案原告徐廷治亦稱:就我所知被告給付給我、徐葉金妹、徐廷政、徐廷君的500 萬元是徐廷政拿去了,我們因此在進行訴訟等語,可見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等人共1000萬元,尚非空穴來風,因事涉原告對被告如有損害賠償債權,其金額為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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