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原 告
- 徐朝淵
- 訴訟代理人
- 湯偉律師
- 複 代理人
- 紅沅岑律師
- 原 告
- 徐廷君
- 被 告
- 黃世鎮
- 被 告
-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城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稱已給付原告徐朝淵、徐廷君及其餘同案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於其後本院審理同案原告徐廷治、徐葉金妹起訴之案件時,同案原告徐廷治亦稱:就我所知被告給付給我、徐葉金妹、徐廷政、徐廷君的500 萬元是徐廷政拿去了,我們因此在進行訴訟等語,可見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等人共1000萬元,尚非空穴來風,因事涉原告對被告如有損害賠償債權,其金額為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