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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蕭淳尹

  • 當事人
    徐朝淵徐葉金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徐朝淵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葉金妹 兼訴訟代理 人     徐廷治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30 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系爭刑案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2月24日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黃世鎮犯背信罪,此與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黃世鎮犯詐欺取財罪之認定已有不同,且非本院及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能及時知悉。本院考量兩造於本件民事事件均係以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詐欺取財之不法侵權行為進行攻防,並未就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背信之不法侵權行為進行攻防,自有必要再開辯論程序,以賦予兩造就上開爭點進行攻防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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