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台灣艾特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 萬4,5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3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1,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