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宗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偉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佑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9日108 年度重訴字第4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728 元,上訴人未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乃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