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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昌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偉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佑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1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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