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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告
經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被告
謝金興
被告
黃惠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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