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被 告 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被 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2 萬9,73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當其申報地價│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120.01/1 │11,800 │13,216,118 │ │ │地 │分之1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7,229,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