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5 萬4,2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 萬5,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096.66/1 │11,800 │12,940,588 │ │ │地( 扣除E 部分) │分之1 │ │ │ │ │ │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6,954,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