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寧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介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孟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鉦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