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上 訴 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被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