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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林俊福

  • 上訴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翊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上 訴 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被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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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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