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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徐雍甯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8,500元,應繳裁判費116,0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516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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