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彭秀玉
- 原告
- 羅英妹
- 原告
- 呂昊軒
- 原告
- 呂彩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 被告
-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飛龍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起訴被告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萬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始追加起訴被告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追加被告部分,應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