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原告
- 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伊藤純敬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邦桓律師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719元,應繳裁判費171,3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0,868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