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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 原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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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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