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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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