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