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