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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告
華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歐日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展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4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026元。

二、提出被告委託原告組裝零件之契約或訂購單影本。

三、除發票外,可資證明原告對被告有組裝零件報酬請求權之證明資料影本(例如完工時之簽單或每期請款單、對帳單等)。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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