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華平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歐日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展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4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026元。
二、提出被告委託原告組裝零件之契約或訂購單影本。
三、除發票外,可資證明原告對被告有組裝零件報酬請求權之證明資料影本(例如完工時之簽單或每期請款單、對帳單等)。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