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原 告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珍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83,500 元,故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即民國108 年10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325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8,880,638 元(計算式:283,500 元31.325=8,880,6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