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原 告
- 黃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寶律師
- 被 告
-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75,677元」之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1,475,677元,然並未於起訴狀實體事項欄具體表明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茲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