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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75,677元」之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1,475,677元,然並未於起訴狀實體事項欄具體表明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茲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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