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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峻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潤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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