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 原告
-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心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書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386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8341元,應繳裁判費6 萬26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2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